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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干部职工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及《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法》《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务公开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务公开,是指公司党委及所属各级党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坚持正确方向、坚持发扬民主、坚持积极稳妥、坚持依规依法的原则,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更好地调动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党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 公司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专职副书记或分管党建工作的班子成员任组长,公司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纪检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务公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所属各单位党组织要明确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工作责任和工作人员。公司纪委负责党务公开监督执纪问责。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五条 公司党委及所属各级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经营生产、改革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第六条 公司党委应该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重庆工作、关于国资国企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市委、市国资委党委、市农投集团党委工作要求情况。
(三)任期工作目标、年度工作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领导作用情况。
(五)组织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召开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加强经营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七)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推动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对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建议或网络與情处理情况。
(八)换届选举、发展党员、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党内评比表彰,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党员教育培训,党建工作保障等情况。
(九)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情况。
(十)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党员干部违规违纪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情况。
(十一)巡视巡察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
(十二)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党建责任,开展党建工作督导调研和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情況。
(十三)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七条 所属各党支部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法》第九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有关规定,结合党组织工作职责和本单位实际,确定公开内容。
第八条 公司党委及所属各党支部应当根据确定的党务公开内容,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和工作任务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出台重大决策、推动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向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公开;
(三)所属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党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由党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方案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并组织进行法规、保密审查。
(三)审批。党组织有关部门将党务公开方案、审核意见按照程序报批,重要事项报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一级党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四)实施。党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党组织有关部门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进行立卷归档,并妥善保存。
党务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按程序报批后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企业办公平台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开栏、党报党刊、社会主流媒体发布以及接受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应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公开;年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工作应当分期公开;临时性、应急性工作应当即时公开。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落实保密审查机制。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保密审查由公司办公室负责。
第十四条 落实风险评估机制。对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干部职工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党务事项,在作出党务公开决策前,依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重点围绕可行性、民意认可度等方面进行研判。
第十五条 落实信息发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借助媒体、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信息,推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规范发布程序,增加发布频次,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加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及时做好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落实舆情回应机制。强化舆论引导,加强舆情汇集,提高舆情分析研判专业性、科学性,着力抓好舆情应急处置。强化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十七条 落实民主参与机制。完善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决策前向党内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党员群众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
第五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八条 公司党委及所属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把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下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党建工作考核、基层党建督导等,认真抓好对下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的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实,欺上瞒下、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务公开工作监督部门未履行好职责,造成上述后果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所属各党支部应根据本办法,健全完善有关党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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