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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宏帆集团各级领导人员行为,促进其廉洁从业,防止发生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和《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0〕4号)等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党员、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统称公司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不得违反决策程序、工作程序和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细则
第四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按照上级党组织、公司党委及本单位党组织议事规则等规定,应由党委会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的企业重大事项,未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和参与决策;
(二)按照《公司法》等法规、上级单位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企业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按照规定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重大问题,未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未按“厂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开企业重大事项;
(四)个人或少数人改变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未经复议,或临时动议讨论决策重要事项;
(五)其他违反决策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公司领导人员的提拔任用未按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规定,未书面征求同级纪委意见;
(二)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未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
(三)在领导人员任免工作中,违反原则说情;
(四)未执行领导人员回避制度;
(五)未按规定报告公司和领导人员重大事项;
(六)违反公司规定调配和聘用员工;
(七)管人、管钱、管物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岗位交流;
(八)其他违反人事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一)工程立项、项目开工未履行审批程序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
(二)工程建设回避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的监督;
(三)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利用职权指定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使用未达到资质等级要求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四)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签订相关合同;
(五)不按规定实行工程监理;
(六)不经审批程序而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内容、投资规模;
(七)不按规定支付工程款项;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
(九)不按规定进行工程审计和竣工决算;
(十)其他违反工程建设程序和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违规开设银行账户或违规调拨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不按财务预算管理规定使用资金;
(三)违规对外借款、提前或增加支付预付款、缓收或减收预收款项;
(四)不按程序和规定擅自提供担保;
(五)越权或违反规定报销费用;
(六)违规核销不良资产;
(七)违规处置企业资产或违规进行企业资产交易;
(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批准计划采购物资;
(二)不按程序和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三)不按规定报公司集中采购;
(四)在物资采购中,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或价格明显偏高、数量超过实际需求量较多;
(五)越权采购或处理物资;
(六)不按程序和规定对采购的物资验收入库;
(七)不按批准计划和程序领用物资;
(八)不按程序和规定回收、处理废旧物资;
(九)其他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授权或滥用授权对外签订合同;
(二)在合同签订前,未按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资质和资信审查;
(三)未按规定办理合同会签、审查、批准程序;
(四)用行政命令强制签订合同;
(五)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应追究其违约责任而未追究,且无正当理由;
(六)其他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利用职权故意刁难客户,向客户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
(三)利用本单位的供销渠道和网络买卖商品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利益;
(四)产品销售质量和计量差错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产品销售价格未按公司规定审批;
(五)擅自降低产品售价、放宽付款方式和增加售后服务;
(六)其他违反营销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不得有下列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不按规定保证安全投入,或将安全资金挪作他用;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假报,不到现场指挥抢险救灾或抢险救灾措施不力;
(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不得有违反下列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擅自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或娱乐设施;
(二)用公款大吃大喝、进行与公司业务无关的消费、娱乐活动(公司部门与部门之间参观、学习等交流活动,只能在公司食堂就餐);
(三)超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四)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
(五)个人参与由合作单位组织的宴请、娱乐等消费活动;
(六)收取现金(含电子)红包、礼券、消费卡等任何形式的物品;
(五)其他违反职务消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和查处权限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企业实施本细则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将贯彻落实本细则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并负责本单位廉洁从业的领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建立健全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工作制度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领导和组织对腐败案件的查处。
(三)定期检查、分析和总结本单位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针对群众反映和工作现状,完善措施,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是查处违反本细则案件的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对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廉洁自律和本细则规定的案件进行查处。
(一)对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纪委委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由中共宏帆集团纪委牵头;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公司所属子公司中层干部及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公司纪委办公室牵头,公司纪检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会议审定后执行。总部其它管理人员违规违纪的行为,由公司纪委办公室牵头,公司纪检监察部及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纪委审定后执行。
(二)对各单位中层及以下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会或纪委会审定后执行。
第四章 处置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进行查处:
(一)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三)对违反本细则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称“重大决策”主要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指示的主要措施;企业的经营、发展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重要技术引进方案;公司财务预决算、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奖惩;企业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重要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及废除;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涉及公司员工工资、奖励、住房、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关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本细则所称“重要人事任免”主要指:本单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的任免和岗位变动;本单位中层及以上后备干部人选的确定。
本细则所称“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
(一)各单位每年上报的项目经营计划的安排,以及项目重要节点实施计划的安排。
(二)由公司纳入规划的新开发项目及老开发项目,和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规定必须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外的其它项目的安排。
(三)由公司或受公司委托自行组织招标确定的招标项目的安排。
本细则所称“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指:公司《投资管理规定》的投资性支出。公司所属各单位资金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纪律检查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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