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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深化民主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实行厂务公开的通知》(中办发〔2017〕)13号、《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农投文[2017]341号)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强化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提高企业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企业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廉洁自律,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二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的原则;
(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推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厂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职工公开本单位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建设、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重大决策问题。主要包括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投资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等重大事项。
(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等。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职工培训计划等。
(四)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主要包括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企业中层领导人员、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等。
厂务公开的内容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侧重。既要公开有关政策依据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又要公开具体内容、标准和承办部门;既要公开办事结果,又要公开办事程序;既要公开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又要公开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使厂务公开始终在职工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要密切结合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引导厂务公开不断向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延伸,推动企业不断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和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主要形式: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形式:
(一)召开职工大会。凡涉及企业重大事项,必须在职工大会上公开,职工大会审议的结果也应及时向职工公开;
(二)设立固定的厂务公开栏。在职工活动较为集中的地方,建立厂务公开栏,张贴厂务公开的有关内容;
(三)采取多种形式。以月度会、季度会、年度会以及利用简报、内刊、网站、公开栏等形式公开。
第七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时间:
(一)定期公开:采取季度、年度进行公开;
(二)不定期公开: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公开;
(三)阶段性公开:根据某事项发展进度情况公开。
第八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领导工作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齐抓共管,工会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协调,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成立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经理、工会主席、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二)设立办公室。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会或根据企业实际设在其他部门),负责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的日常工作。
(三)成立厂务公开监督小组。由纪委书记或工会主席(或监察室主任、纪检员)负责,监督小组负责厂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合法;整改是否有效。
第九条 实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工作的程序:
(一)专项工作小组整理出需要公开的内容;
(二)监督小组审核公开的内容,向领导小组报告;
(三)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公开的时限、形式及时间;
(四)公开厂务,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条 推行和完善二级公开制。一级在企业;二级在各下属公司:
下属公司公开的内容:
1.年(季、月)度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情况;
2.经济责任制分解实施方案及内部机构人事变动情况;
3. 评优推先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4. 领导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5. 其他应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实行厂务公开要求:
(一)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和落实厂务公开的目标责任、定期报告、职工评价、效能监督、考核奖励、责任追究等制度,使厂务公开不断规范化、制度化。
(二)围绕企业的管理、生产经营、改革和发展,厂务公开不断向质量、品种、效益、效率、安全等领域延伸和发展,使厂务公开不断深化。
(三)厂务公开的检查、考核结果要与领导人员业绩评价、评优推先及奖惩挂钩;与企业评先创优挂钩。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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