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对法律法规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与完善,以往的法律规则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企业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同时,通过近年对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的梳理、以及经验教训的总结,法小蜜拟通过分期发布风险提示的方式,向大家传递新法新规、分享风险防范建议与意见。
一、开篇先给大家普及一个小常识。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9 部法律同时废止。意味着现在已不存在“《合同法》”、“《担保法》”等说法,若企业的合同中再出现“双方根据 《合同法》的规定......”等表述可能就会闹笑话哦,相关表述应为“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相关规定......”。
二、担保合同很重要,内部决议不能少。
当对方担保人为公司时,除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担保合同外,还应要求担保人提供其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的内部决议。
当然,也有例外:若对方为专门的担保公司、开展保函 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主债务人的母 公司、与主债务人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担保合同上有 2/3 以上表决权股东签字的,可以不要求提供内部决议,但仍应对是否属于例外情况予以核实。
三、证据资料决胜负,一真二整三关联,取证方式需合法。
2020 年新发布的《证据新规》再次强调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那么,怎样的证据才能让最大限度的维护我们的权益呢?
1.真实有效性!
真实的交易资料是确认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对方责任的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因合同、往来单据等文件上当事人签字不属实、所盖公章为假章等情况导致权利人败诉的案件。因此,企业在签订重大合同以及后续的交易往来中务必重视签字盖章的真实有效性,如:在签订重大合同时不妨向银行学习,采取面签的方式,并对面签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加强对具体业务人员证据意识的强化,杜绝允许对方当事人代签的行为;从客户手中收取资料时要求客户或其工作人员亲自签字或加盖公章,尽量收取原件等。
2.完整性!
在目前一切以证据说话的司法环境下,因证据缺失导致败诉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我们也必须加强对证据完整性的重视。如:设置完整、规范的资料签收保存制度,合理设置各阶段资料交接表格或清单,按清单接收,各阶段的资料需核查无缺漏后再签字,加强制度宣贯与监督,确保相关岗位员工熟知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避免资料遗失。
3.关联性!
在司法诉讼中,若想法官支持己方诉请,提供与诉请具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至关重要,因此,企业在注重其他方面的同时不可忽视证据资料的关联性。
4.合法性!
《证据新规》明确规定对取证手段不合法的证据不予认可,因此,企业在收集证据资料时,务必注意取证的合法性,避免采取如非法侵入对方办公地、住宅等私自安装窃听器等方式取证。
四、担保规则有变化,合同条款需注意。
(一)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因此,我们应注意以下几点:1.若我方为债权人,则应履行好相关程序,确保主合同与从合同有效性;2.当我方为担保人时,需关注主合同的效力,若主合同无效,即使担保合同中有类似“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继续有效、担保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约定,债权人向我方主张担保责任时,我方可直接拒绝履行;3.在以往担保合同中常见的类似“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应承担主债权金额X%的违约金”等约定无效。
因此,各企业需清理本单位担保合同中的类似条款,避免因无效得不到法院支持而被相关单位责问;相反,当我方作为担保人时,即使担保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我方仍可以其无效进行抗辩而不履行相应义务。
(二)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需明确约定。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既存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又存在第三人提供的保证和物保,在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担保的规则如下:1.若当事人之间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2.若当事人之间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债权人应先处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质)押物;3.若担保人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欲 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必须事先进行明确约定,或在同一份担 保合同上签字盖章,否则,无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因此,若我方为债权人时,建议尽量争取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清偿责任时,公司既可以直接处置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质)押物,又可以直接处置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或直接向保证人主张责任。若我方为保证人或第三方抵(质)押人,建议尽量争取并约定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最大限度保障公司权益。